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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訂房須知: |
| 1. |
住宿時間下午15:00進房;上午11:00退房。 |
| 2. |
加人/加床費 $400,小朋友入住若不超過 90cm,可不加床不加費用。 |
| 3. |
入住朋友皆享有薇拉早餐一份。 |
| 4. |
網路訂房後,須於三日內繳付訂單全額30%為預付訂金(取整數到百位),若超過三日未付訂金則視同放棄。(訂房當天算第一天)。 |
| 5. |
為維持優良品質,本館全面禁煙,並禁止攜帶寵物。 |
| 6. |
為求住宿舒適以及整體品質,晚上十點以後講話請放低音量。 |
| 7. |
訂房後僅能使用郵局匯款及ATM轉帳服務。 |
| 8. |
場所嚴禁烤肉、烹飪、酗酒喧嘩、嗑藥、賭博、打牌。 |
| 9. |
已完成訂房手續,若入住日期需延後,請於住房日前14天來電取消訂房,我們將為您保留半年。住宿日前14日內需酌扣費用(參考下列退費標準)。 |
| 10. |
取消訂房及退費標準,依據交通部2010年1月13日函頒「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」規定說明如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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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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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(消費者)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(業者)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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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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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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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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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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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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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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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 |
| 11. |
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、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,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。例如:颱風、地震、道路不通等之天災,可選擇延期或退費,惟須以政府公告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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